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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我国宪法规定的平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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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平等权
1.原则上:公民 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 权利义务平等: 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3.责任追究方面: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4.禁止特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 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二)具体平等权
1.民族平等;2.选举平等;3.性别平等;4.宗教信仰平等。
(三)默示的平等权
如结社平等权、出版平等权、尊严平等权、宗教平等权、教育平等权、工作平等权等。
(四)平等权的适用
1. 相同情况相同对待。
2. 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3. 允许合理的差别对待。
差别对待是否合理的标准:
(1)在 存在不利因素的事实状态时允许实行差别对待。
(2) 为了追求实质平等的正当目的。
(3) 事项本质有必要予以差别对待。
(4)其他原因。
(5) 采取优先待遇的方式、程度,要为社会理念容许。
4.禁止歧视。
(1) 禁止直接歧视。
(2) 禁止间接歧视。
5.对弱势者实行优惠性措施,但不得超过必要的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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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ufen kaoyan , With you all the 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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