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释法说理

本案涉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关于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不制止吸烟行为的处罚。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不制止吸烟行为,是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没有制止营业场所内吸烟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在营业场所内自己吸烟或不制止他人吸烟的行为。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禁止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因此,相关经营管理人员发现有人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吸烟的,必须制止。本行为的处罚对象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上网人员在吸烟而不制止。

本案中,某网吧经营管理人员明知上网人员韩某某在吸烟,而未予制止,该网吧构成《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关于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不制止吸烟行为的违法行为。

公共场所内吸烟有严重的安全隐患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必须强化安全意识

加强管理

认真履行好消防安全责任

来 源:乌海市公安局法制支队

编 辑:王 帅

校 对:贺伟劲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